
有关高空抛物,最高法院喊话了!
此前,最高法院下发《有关依法妥当案件审理高空抛物、坠物案子的意见》(简称《意见》),为合理防范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、坠物个人行为,切实维护人民群众“头上上的安全性”,明确提出16条工作措施。
《意见》强调,对于近些年持续产生的高空抛物、坠物恶性事件,各个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战略,把维护保养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摆在首位,清醒认识高空抛物、坠物个人行为的社会发展不良影响,将防范和惩处紧密结合,提升源头治理,依法惩治违法犯罪,妥当案件审理民事经济纠纷,健全有关工作方案,全方位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资金安全,确保人民群众国泰民安,推动社会发展和睦平稳。
《意见》注重,要确立区别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,二者在责任者主观性层面、社会发展不良影响层面有挺大不一样,在刑事案件判罪和民事诉讼追究层面也要给予区别。 在刑事案件审理工作上,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运用酷刑的震慑作用,用足用好刑诉法目前要求,针对蓄意高空抛物的,依据实际情况以危险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罪、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罪,特殊情况要数罪并罚惩罚;
针对高空坠物构罪的,也要依法判罪惩罚。 在民事诉讼审理工作上,人民检察院要灵活运用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,较大程度搜索明确立即侵权人并依法裁定其担负赔偿责任; 针对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到法律规定或是承诺的责任,导致房屋建筑以及闲置物、悬架物产生跌落导致别人危害的,也要追究其赔偿责任; 物业管理公司藏匿、消毁、伪造或是拒不接受出示相对直接证据,造成案子客观事实无法判定的,应担负相对不好不良影响。
《意见》要求,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、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。在依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同时,要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、推动、规范和保障作用,加强与公安、基层组织等的联动,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、坠物的工作举措,形成有效合力,共同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、坠物事件,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、健康和财产安全。